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辦法
(2008年1月10日中倉協字[2008]3號發布)
(2008年6月10日中倉評鑒字[2008]2號修改)
(2012年2月22日中倉協字[2012]10號修改)
(2016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倉儲服務質量要求》(GB/T27071)(以下簡稱國標),提高倉儲服務企業服務水平,促進現代倉儲業的健康發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國標所規定的各項服務質量要求,對照細化與量化指標進行評審,對達到標準要求的企業,授予 "中國倉儲服務金牌企業"稱號。
第三條 凡在中國境內、有倉儲作業(包括通用、冷藏、危險品等倉儲作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連續運營2年以上,不分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均可自愿申報倉儲服務質量評鑒。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為"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委員會"(簡稱"評鑒委"),由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與其它相關行業組織的領導及相關專家組成,其職責是:
1、審定《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辦法》;
2、組織領導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
3、指導、檢查"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4、協調解決倉儲服務質量評鑒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的具體實施機構為"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辦公室"(簡稱"中倉評鑒辦"),設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秘書處,其職責是:
1、在評鑒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的日常組織工作;
2、選擇、授權有條件的地方相關行業組織辦理相關工作,并對其工作進行指導與檢查;
3、評審員的培訓、考核;
4、負責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的受理初審、審定及抽檢;
5、辦理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的網上公示及其標牌的統一制作與發放;
6、處理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中的投訴。
第六條 根據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需要,中倉評鑒辦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會城市選擇具有一定影響力、機構健全的相關行業組織,作為地區性評鑒機構(授權單位名單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上公布),授權其負責組織當地企業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的相關工作,其職責是:
1、按本辦法的規定,根據中倉評鑒辦的具體授權,開展本地區的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
2、制定本地區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方案,報中倉評鑒辦備案;
3、開展國標的宣貫,組織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的申報、現場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中倉評鑒辦審核;
4、協調解決本地區倉儲服務質量評鑒過程中的問題。
第三章 評鑒標準、程序與方式
第七條 根據《倉儲服務質量要求》國標的規定,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內容分為基本條件、質量指標、評分項目、客戶評價。
基本條件指申報評鑒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的基本要求,否則不能申報評鑒;
質量指標是國標規定的、申報企業必須達到的指標;
評分項目指根據《倉儲服務質量要求》國標規定的倉儲服務基本質量要求進行評分,依據最終得分對企業的倉儲服務質量進行評鑒;
客戶評價,對企業服務的客戶反饋意見進行匯總,與評分項目一并作為考評的依據。
第八條 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基本條件的企業可申報評鑒:
1、遵守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無違法經營活動。
2、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落實到位。
3、認真遵守《消防法》等安全生產法規,近五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
4、庫房總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
多網點、多級法人的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可組織內部有倉儲作業的法人單位,按本辦法向中倉評鑒辦或地區性評鑒機構統一申報。
第九條 質量指標包括:出庫差錯率、責任貨損率、賬貨相符率、訂單按時完成率、單據與信息傳遞準確率、數據與信息傳輸準時率、有效投訴率,共七項,具體指標要求見附件一《中國倉儲服務質量指標要求》。
第十條 評分項目包括:服務準則;運作準備與運輸工具檢查;裝卸、搬運、堆碼;交接;單據填寫與管理;物品在庫管理;計量管理;作業環境等八部分,合計總分為150分,具體細目與評分標準見附件二《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考核評分標準》。
第十一條 客戶評價分為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
定性評價包括:服務態度;庫容庫貌;及時出入庫;文明裝卸、搬運;按要求堆碼;物品保管質量;加工、更換包裝服務;問題處理;合同執行;保守秘密等十項,合計總分為50分。
定量評價由客戶直接對質量指標情況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經評鑒,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可被評為倉儲服務金牌企業:
1、基本條件全部合格;
2、質量指標達到要求;
3、評分項目與客戶評價合計得分不低于160分。
第十三條 參加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的企業,提交如下資料:
1、從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下載并填寫《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申報表》;
2、在全國或某一區域有多個分公司或操作點的總公司,在申報材料中要附上所有分公司或操作點的情況(每個分公司或操作點可按"評鑒申報表"的要求,將能夠填寫的欄目如實填寫);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它經營管理榮譽證書復印件。
《評鑒申報表》及相關材料一式兩份報地區性評鑒機構,并由其轉報中倉評鑒辦一份。
第十四條 中倉評鑒辦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初審時,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申報企業補報材料;對不符合評鑒基本條件的,向企業說明原因,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中倉評鑒辦對申報企業材料初審后,根據申報企業提供的主要客戶聯系表,可直接或通過地區性評鑒機構向主要客戶征求對該企業服務質量的意見,并對反饋的不同意見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地區性評鑒機構根據中倉評鑒辦通知,組織對申報企業的現場評鑒工作。評鑒組由三名評審員組成,其中評鑒組組長由中倉評鑒辦指派,現場評審的程序如下:
1、聽取企業情況介紹。
2、評審員對主要運作現場及相關資料進行檢查,根據客戶反饋意見、倉庫出租率、合同續簽情況、客戶平均在庫期、業務結算單及實際檢查情況分別填寫評鑒表。
多網點、多級法人的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可組織內部有倉儲作業的法人單位,按本辦法向中倉評定辦或地區性評定機構統一申報。
在對總公司進行現場評鑒時,可對所屬各分公司或操作點進行抽查(抽查的點由"中倉評鑒辦"確定)。
3、評鑒組對現場審核情況進行匯總,編寫評鑒報告,提出初步評鑒意見。
4、向被評鑒企業通報初步評鑒意見,聽取申報企業的說明和質疑。
5、評審人員、參評企業負責人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第十七條 對經現場評鑒,達不到國標規定的,應向申報企業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見。申報企業如對初步評鑒意見有較大異議,除可向評鑒組提出質疑外,還可向經授權的行業組織或中倉評鑒辦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地區性評鑒機構對評鑒報告及資料進行審核后,一并將《評鑒表》、《評鑒報告》及相關資料報中倉評鑒辦審核。
第十九條 中倉評鑒辦的審定結果,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http://www.yirendh.com)公示15日,并對公示中的反饋意見進行核實處理。 中倉評鑒辦的審定結果,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公示15日,并對公示中的反饋意見進行核實處理。
中倉評鑒辦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時,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檢;對審定中發現的疑點,可直接派員組織再審。抽檢或再審的結果與原評鑒結果不一致的,以抽檢或再審的結果為準、并公示。
如果發現評審員弄虛作假,由中倉評鑒辦收回評審員證書、并在網站上公告;如果發現地區性評定機構授意或直接參與弄虛作假,由中倉評鑒辦取消其授權資格、并在網站上公告。
第二十條 公示期無疑義,評鑒結果生效,由中倉評鑒辦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公布,并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一條 取得中國倉儲服務金牌企業榮譽稱號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半年內由評鑒辦統一組織復審,復審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取得中國倉儲服務金牌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要嚴格自律,不斷改進和提高服務水平,如發現有不夠標準或反映強烈者,經核實,由中倉評鑒辦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與標牌,并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三條 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嚴格執行《倉儲服務質量要求》國家標準,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與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接受參評企業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中倉評鑒委在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網站設立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專欄,對有關評鑒管理辦法、授權行業組織、評鑒與復審結果進行公示;并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接受參評企業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投訴、咨詢及質疑。
第二十五條 服務質量評鑒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參加現場評鑒的人員,如與被評鑒企業有組織、經濟關系時,須聲明并主動回避。
第二十六條 各評鑒機構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承擔保密責任,未經參評企業同意,不得公開參評企業認定的企業秘密。 各評鑒機構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承擔保密責任,未經參評企業同意,不得公開參評企業認定的企業秘密。
第五章 費 用
第二十七條 倉儲服務質量評鑒,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報費與評鑒費。
第二十八條 申報費500元,在企業報送申請評鑒材料時向中倉評鑒辦繳納。
第二十九條 評鑒費的標準與繳納
評鑒費用8000元。評鑒費在企業收到現場評鑒通知后,向中倉評鑒辦繳納。申報評鑒不合格的企業,其所交的申報費與評鑒費不退還。
現場審核的差旅食宿費等由被評企業另行負擔,實報實銷;需要多地評審時,委托外地機構進行現場審核的,其費用每個點為1000元,由被評企業另行負擔,由委托機構代收后轉付被委托機構。
第三十條 復審和晉級費用
復審(含首次申評不合格,企業申報再審及榮譽稱號有效期期滿,企業申請復審的)免收申報費,評鑒費按上述標準的80%繳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委員會和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工作辦公室分別以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和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秘書處名義對外行文,其文號分別為"中倉評鑒[2***]**號"和"中倉秘評鑒[2***]**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倉評鑒委。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中國倉儲服務質量評鑒委員會2012年2月修訂通過,自2012年3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