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鑒定的一般程序
發布時間:16-12-02 來源: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
中藥鑒定就是依據《中國藥典》、《部頒標準》等,對檢品的真實性、純度、質量進行評價和檢定。中藥鑒定程序大體分為三步:
一、取樣
檢品的來源包括抽檢和送檢兩類。藥材的取樣是指選取供鑒定用的藥材樣品。所取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均勻性并留樣保存。取樣的代表性直接影響到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因此,必須重視取樣的各個環節,取樣時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抽取樣品前,應注意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是否一致,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變或其他物質污染等情況,并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
2.從同批藥材包件中抽取供檢驗用樣品的原則:藥材總包件數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5-99件,隨機抽5件取樣;100-1000件,按5%比例取樣;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比例取樣。
3.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內的藥材,可用采樣器(探子)抽取樣品;每一包件至少在2~3介不同部位各取樣品1份;包件大的應從10cm以下的深處在不同部位分
別抽取。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藥材抽取100-500g;粉末狀藥材抽取25-50g;貴重藥材抽取5-10g。對包件較大或個體較大的藥材,可根據實際情況抽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4.將抽取的樣品混勻,即為抽取樣品總量。若抽取樣品總量超過檢驗用量數倍時,可按四分法再取樣,即將所有樣品攤成正方形,依對角線劃“×”,使分為四等份,取用對角兩份;再如上操作,反復數次,直至最后剩余量足夠完成所有必要的實驗以及留樣為止。
5.最終抽取的供檢驗用樣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檢驗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實驗室分析用,1/3供復核用,其余1/3留樣保存。
二、鑒定
根據所抽取的不同樣品及檢測要求,選擇不同的鑒定方法進行鑒定。中藥品種(真偽)鑒定內容,包括原植(動)物鑒定、性狀鑒定、顯微鑒定和理化鑒定等項。中藥的質量(優劣)鑒定是檢查樣品中有無雜質及其數量是否超過規定的限量、有效成分或指標性成分是否達標等,中藥品質優良度主要通過雜質檢查及水分、灰分、浸出物、有效成分的含量來確定。
中藥的雜質檢查 中藥中雜質的混存,直接影響藥材的純度。這些雜質系指來源與規定相同,但其性狀或部位與規定不符;來源與規定不同的物質,無機雜質,如砂石、泥塊、塵土等。檢查方法可取規定量的樣品,攤開,用肉眼或放大鏡(5-10倍)觀察,將雜質揀出,如其中含有可篩分的雜質,應通過適當的篩羅將雜質篩出。然后將各類雜質分別稱重,計算出占樣品的百分比。如藥材中混存的雜質與正品相似,難以用肉眼鑒別時,應用顯微、理化鑒別試驗,證明其為雜質后,計入雜質重量中。對個體大的藥材,必要時可破開,檢查有無蛀蟲、霉爛或變質情況。雜質檢查所用的樣品量,一般按藥材取樣法稱取。
三、結果
對藥檢工作人員來說,檢驗者接受檢品后,除應寫明檢品來源,包括抽檢和送檢單位、時間、數量等內容外,凡在實驗過程中的一切數據、現象及結果均應詳細記錄,不得任意涂改。檢驗完畢后,要及時填寫檢驗報告單,包括來源、處理意見及該檢品鑒定的法定依據等內容。每一個檢品檢驗結束,應將記錄本、樣品及檢驗報告書存根交其他人員審核,檢驗結果經復查沒有疑義后,抄送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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