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金融倉儲分會工作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與《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精神,為了規范與管理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金融倉儲分會(以下簡分會)的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分會是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專業性的分支機構,是協會在金融倉儲領域開展服務與活動的參謀和執行機構,分會遵守協會章程與本辦法,接受協會的領導與管理。
第二條 分會的宗旨是,代表與維護會員的利益,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促進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推動金融倉儲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分會的任務是,在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內,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調查了解行業現狀,交流行業發展信息;
(二)貫徹實施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相關資質評價與行業自律;
(三)組織金融倉儲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與業務合作,促進經營管理方式的創新;
(四)組織相關培訓與研討,促進金融倉儲企業服務與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根據協會章程與協會《會員服務與管理辦法》,分會主要面向下列企業與機構發展會員并提供服務:
(一)從事擔保存貨管理的倉儲型物流企業;
(二)專業從事擔保品管理的倉儲管理企業;
(三)從事存貨管理相關的技術控貨行企業
(四)從事與擔保存貨管理相關的金融機構及其他信貸機構。
(五)從事與擔保存貨管理相關的其它相關企業與機構。
分會會員填寫協會統一的《會員登記表》,由協會頒發統一的會員標牌。
第五條 分會會員大會是分會最高決策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管理辦法》;
二、選舉與罷免分會會長、副會長,決定分會秘書處負責人;
三、審議分會工作規劃、年度計劃與工作報告。
第六條 分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中,秘書長為專職,由協會秘書處提名;其他負責人在相關會員自薦的基礎上、由協會秘書處協商提名,一并提交分會全體會議選舉或決定,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顧問。
第七條 分會會長、副會長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的金融倉儲業務規模較大;
(二)本人或所在企業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公信力,愿意為推動金融倉儲業與分會的發展承擔相應的工作;
(三)須是所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且熱心分會的工作。
第八條 分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召開分會會員大會。
二、主持召開有分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研究討論以下事項:
(一)討論分會工作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年度預算,報經協會同意后、將工作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提交分會會員大會審議;
(二)討論分會年度工作計劃調整方案與重大活動實施方案,并報協會審批;
(三)討論分會年度財務決算方案,并報協會審批。
三、簽發分會的正式文件,根據協會授權、簽署對外合作協議。
四、指導、督促與檢查分會秘書處的工作,并審批分會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方案及薪酬待遇。
第九條 分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提出并組織落實分會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預算,并向分會會長與協會秘書長報告工作;
二、提出分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其薪酬待遇方案,報請分會會長與協會審批;
三、提出分會年度決算方案,報請分會會長與協會審批。
第十條 分會可在業務范圍內對外行文、開展活動,分會文件須抄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一條 分會的印章,由協會統一刻制,由分會管理。分會應建立分會印章使用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 分會會員的會費,統一繳納到協會指定賬號。普通會員的會費執行協會的統一標準,分會副會長單位的會費標準為6000元/年,分會會長單位的會費標準為20000元/年,并自愿繳納咨詢費。
第十三條 分會的財務工作由協會單立賬目、單獨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后,經分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